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购入商业企业的蔬菜从事罐头或真空包装的工业企业,因为商业企业免税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是否可以参照原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农产品可以将普通发票视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的规定,按其从商业企业取得的普通发票依13%的税率抵扣,还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需按收入全额的17%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也就是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蔬菜批发商或零售商购买的蔬菜是没有进项税金的,您在问题中提到,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蔬菜,如果该小规模纳税人属于流通环节,其购进的蔬菜不得抵扣进项税金。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印发后,企业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买蔬菜的进项税额,仍然可以按农产品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工业企业从流通环节购买的蔬菜不再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