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河北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六)款规定,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请问:
(1)此款规定是否默认销售应税劳务的款项和实际收讫的销售款项是一致的?
(2)假设A公司为B公司提供了30万元的应税劳务,但是A公司的这笔应税劳务当期只收到了B公司支付的10万元的劳务款项收入,A公司没有就此10万元给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计税收入是多少?
(3)假设A公司为B公司提供了10万元的应税劳务, 但是A公司的这笔应税劳务当期收到了B公司支付的30万元的劳务款项收入,即B公司还预付了后续期间20万元的劳务款项。A公司没有就此30万元给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当期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计税收入是多少?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关于“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范围问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范围,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以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发票、书面合同、协议、收据、客户结算凭证、客户提货单等凭据。
依据上述规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计税依据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也不包括预收款。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发票、书面合同、协议、收据、客户结算凭证、客户提货单等凭据)的当天。
由此可见,对应收未收款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索取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