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为A、B股上市公司(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目前持有甲公司股票的股东有基金、境内个人、境外个人、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的法人等。根据目前的税收政策,甲公司向其派发股息,应分别向其扣缴哪些税?
答:1、居民个人股东及投资基金按10%计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02号)*9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第二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外籍个人股东免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3、居民企业股东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免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外国投资者区分利润形成时间段免税或征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