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1年1月11日
问:我校为天津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一家培养厨师的技工学校,校园占地能否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原回复意见: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校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的,校园占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再次回复时间:2012年4月1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财税[2012]22号)规定,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根据上述规定,贵校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校园占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