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厂区绿化时买的小树苗现在已经长的很高了,需要移植,如果对外销售是否涉税?应如何处理?
答:贵公司以上行为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9项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属免税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9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属注释中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树苗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述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植物类—其他植物范围)。
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流[2000]1号)规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的概念应如何掌握,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生产者”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只要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即可,不仅仅指农村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第七条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购入绿化树苗进行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如果对外销售,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即“农业生产者”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