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属于采选业,每年临进第二年1月初放假,然后经考核于1月份发放上一年的年终奖,请问我于2012年1月发放2011年度的年终考核奖是否适用2011年9月后新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95号)第十一条规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以上口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一次性发放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按照一次性奖金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