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向农民征地支付的补偿款、青苗赔偿费等凭何种票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参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7]488号)*9条第(三)款规定,对农民自建房屋被拆迁而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中“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规定,对于上述村集体(村委会)、单位及个人取得拆迁补偿费后的票据使用问题,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补偿费收入,应开具正式发票。
参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7]23号)补偿费的扣除问题规定,对纳税人发生的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赔偿费等有关的费用支出,准予凭合同(协议)和个人签字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参考上述文件的规定,对企业支付给农民的自建房屋取得的拆迁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可免征营业税,可凭合同(协议)和个人签字入账并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