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在清算时,有增值税留抵税额47093.84元,在清算时发生转让,其中固定资产金额为8763338元,属2008年以前购进,未抵扣过进项税。该企业在清算时固定资产按4%减半征收以后,可否抵扣进项税?清算时共应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关于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根据以上规定,该企业在清算时固定资产按4%减半征收以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清算时应缴增值税=8763338/1.04×0.04/2=168525.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