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在中国作为第三方进行转口贸易,货物直接由出口国发往消费国,不经过第三方国家(也就是中国)。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都不在我国境内,是否可以不缴纳增值税?但是税务局是否会认定为服务业收取营业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境外销售货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按所述情形,贵公司在境外A国购入货物向B国销售,货物不入境直接发往境外B国。该货物的起运地和到达地均在境外,属于在境外销售货物,贵公司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贵公司留存进销合同、发票、付汇单证、结汇单证等证明转口贸易的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与境外A、B公司的合同资料、经济业务表明,贵公司不是从事转口贸易,而是属于提供代理业劳务的,应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