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近日税务稽查部门在检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查增的应税所得额是否适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15%税率?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财税字[1998]80号)规定,为严肃财经法纪,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于查增的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问题,主要看所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归属年度所执行的税率。例如,你公司目前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但该笔所得实际归属年度假定未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则只能执行一般税率;如果该笔查增所得实际归属年度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可以适用15%税率。但不执行税收返还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