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国有改制企业,但党委、工会等还有原国有企业代管,各种保险的上交也是通过原企业代缴(在省保险厅有一个账户)。最近原国有企业为了给职工多报销医疗费,拟设立补充医疗保险,按4%上交、统筹使用。由于此费用只是上交没有使用,且无法预测何时由哪个人使用,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规定,补充保险应在保险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