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在外地承包了一个1000万元的工程,但由于施工力量有限,拟将800万元分包给其他单位干,我单位能否按200万元缴纳营业税?
答:《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分包工程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应在总承包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许可。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若符合分包规定,可按差额200万元作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但贵公司应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建筑业发票等资料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能差额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