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保安公司服务费收费,是应按收费全额征税,还是减除支付给保安人员的工资、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的余额作为营业额征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十二款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保安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用工单位安排保安人员,并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约定保安人员的报酬,由用工单位按期统一支付给保安公司,再由保安公司按月代发放保安人员工资、为保安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残疾人保障基金的形式收取的保安服务收入,允许以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保安人员的工资和为保安人员办理并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残疾人保障基金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对保安公司提供临时性保安服务,用工单位按每人每天的报酬,一次性支付保安费给保安公司,再由保安公司支付工资和加班费给保安人员;或保安公司与用工单位联建,由用工单位每月直接向保安人员支付工资、加班费、节假日补贴,同时按合同规定的人均定额一次性支付保安费(或称“咨询服务费”)给保安公司,保安公司收款后不再支付保安人员工资等形式收取的保安费,以及保安服务公司取得的其它不属于代收代付性质的保安费、管理费、培训费和咨询服务费等收入,应全额计征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保安公司接受用工单位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的行为,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即扣缴为劳动力转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但如果保安公司不属于代收代付保安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应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