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厦门的设计单位,在某项目中标后,又与另一个设计单位共同完成同一个项目。中标单位对开发项目单位全额开具了设计费发票,按合同规定支付给的另一个设计单位设计费是否可以冲抵本单位的收入(收到对方开具的部分设计费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第五十六规定,对本市纳税人从事设计业务,将承担的设计劳务部分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设计单位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十条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3]27号)规定,工程结算科目核算施工企业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
参考《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勘察设计劳务,营业税可差额计税,对于收入的确认,按合同确定。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开发项目单位负责,分包方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包方和分包方都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均应各自确认收入,总包不得冲减分包方收入,这样才能合同、票流、资金流一致。对于支付分包方款项,应属于总包方设计劳务成本。如果非勘察设计劳务,营业税应全额计税,但不包括厦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