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实行“一票销售结算”方式销售,发票开给购货方后,我公司收到承运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到税务局认证,却被告知:实行“一票结算”方式,开具的运输发票不许抵扣。理由是运费已含在增值税发票中,如果再抵扣,属于重复抵扣。请问税务局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9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销售货物并收取运输费用,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但在销售货物中支付运输费用,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此行为属于销售和购进运输费用两个不同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