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属于石油制品批发、零售企业,税务局代为征收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在年末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依法缴纳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并按《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取得财政票据的,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