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下属的一个分公司,因行政区划调整(撤乡并镇),企业的经营地址也由原乡辖区变为镇辖区(不是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在镇辖农村),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并未发生变更,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该分公司的城建税由原执行的1%变更为5%.对于这种行政区划的调整,我公司的分公司涉及的城建税应执行什么税率?
答:《财政部关于执行日期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5]55号)规定,条例规定的“镇”是指“建制镇”。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5]6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规定,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建制镇的范围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划分标准的批复》(云税地字[1993]8号)规定,对建制镇按百分之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范围为镇政府所在地及其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建设规划区,不包括农村。
依据上述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但部分省规定建制镇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区域调整后有关地方税政策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5]7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9条规定,“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江苏省政府关于明确房地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苏政发[2001]82号)中“建制镇房产税征收范围,依据行政区划确定,包括所辖的行政村”、《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第四条第五款“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行政区划确定”的有关规定,这三个税种所规定的范围,我省均按行政区划确定。因此,各地在行政区域调整后,应及时按新的区划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但是,《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均包括郊区、郊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对郊区的乡镇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按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一的税率征收。市、县人民政府对城建税的税率如有相关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制镇范围等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52号)第三条规定,《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中明确规定:“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因此,镇的范围应包括镇所辖的所有行政村。城建税的适用税率为5%.但对设在城市和镇所属范围内的边远农村的规摸不大的乡村企业,可根据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问题的通知》(税政三字[1985]187号)规定:“在税率适用上可由市、县政府确定,从宽掌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撤并乡镇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补充通知》(鲁地税函[2001]276号)*9条规定,对地级市的所属区(包括郊区,不包括县)和县级市所辖撤并后的所有建制乡镇,其整个行政辖区按7%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规定,对县所辖撤并后的所有建制镇,其整个行政辖区按5%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县所辖撤并后的所有建制乡,其整个行政辖区按1%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重申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通知》(湘税二字[1986]319号)规定,……座落在城市郊区的大中型企业按市区税率7%计征;座落在农村的大中型企业按县城、镇税率5%计征;座落在城市郊区的小型企业和个人,以及县城、镇郊区的企业和个人,一律按县城、镇的税率5%计征。其他纳税单位和个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及其郊区的,一律按1%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