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今年生产6.6米35座的小学生校车,是否要缴纳消费税?
答:《消费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
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第七条规定,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因此,贵单位生产的35座小学生校车不属于消费税税目征收范围的征收范围,不缴纳消费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