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营业税扣缴义务人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函[2010]70号)要求:金融机构仍是委托贷款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假设银行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人,可否先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并将其作为费用在利息收入中扣除后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全部利息收入额,不能减除营业税金及附加。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