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啤酒行业消费税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计征消费税220元/吨、250元/吨的单价?计征消费税220元/吨、250元/吨的单价以何价为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20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根据上述规定,啤酒计征消费税220元/吨、250元/吨的单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但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关于啤酒适用单位税额的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每吨啤酒出厂价格以2000年全年销售的每一牌号、规格啤酒产品平均出厂价格为准。2000年每一牌号、规格啤酒的平均出厂价格确定之后即作为确定各牌号、规格啤酒2001年适用单位税额的依据,无论2001年啤酒的出厂价格是否变动,当年适用单位税额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参照上述规定,对上年度已生产销售过的各牌号、规格的啤酒,当年消费税适用单位税额,按上年销量的平均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当年适用单位税额的依据。对当年生产的新牌号啤酒适用消费税单位税额,暂按该产品上市销售*9月份的平均出厂价格确定并保持不变;年度终了根据当年实际的平均出厂价格测算确定单位税额,计算全年应纳消费税税额并进行税款结算,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