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目前,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佣金收入等,缴纳营业税时适用税目是金融业,还是服务业?这部分收入是否适用3%的优惠税率?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第十五条规定,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佣金收入,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