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请问:
1、销售对象如果是工厂,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如供应山药给药厂。
2、企业申请蔬菜免征增值税后销售蔬菜是否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9条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因此只要属于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其销售的蔬菜均可以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因此,销售免税蔬菜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