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加工产品需用一部分蔬菜做辅料,A公司出售给我公司芋头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公司凭票抵扣进项税额。但是,自2012年1月1日起,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主管税务局通知A公司不得开具增值税票。如果对方给我公司提供普通发票,我公司能否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三)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进免税蔬菜按照普通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