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和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
如何理解“国内环节”?是否仅指国内生产环节,还是包括批发、零售环节?企业购进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附有免税检验报告)销售是否免缴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中的“国内环节”是指,符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商贸企业批发、零售饲料产品,对属于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种类的,应予免征增值税;对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则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批发、零售免税饲料的企业,必须将免税饲料产品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