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加工包装企业,近期一批包装的产品不合格,遭销售商退货。我公司将产品拆除,包装物作为废品销售,原料另行处理。包装物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销售不合格包装物废品,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