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召开会议单位不安排参会人员用餐,只发放现金补贴,能否从会议费列支?标准是否有限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第十条规定,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第十一条规定,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会议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会议类别 房租费 伙食补助 其他费用
合计
备注一类会议 250
80
70
400 含会议室租金二类会议 170
80
50
300 含会议室租金三类会议 150
80
30
260 含会议室租金
在定饭店召开会议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按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执行。
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其他费用包括交通、文件印刷、夜餐、办公用品、各用药品等。
参考《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支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及相关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根据上述规定,对能够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相关会议支出可以做为会议费扣除,但要注意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及合法性,发放会议人员伙食补助可以从会议费列支,但应符合会议费用标准。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发放会议人员现金伙食补助,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