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销售品牌汽车的4S店,从厂家购进宣传品牌的标识标牌,该标识标牌固定在4S店门外,主要作用在于给消费者指明销售的品牌。厂家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贵公司从厂家购进宣传品牌的标识标牌取得了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同时也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其进项税金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