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甲电影公司接受乙电视台委托制作节目,节目所有权归属于电视台,此项收入是否可以比照软件企业受托设计软件业务,缴纳增值税?
2、甲电影公司接受乙电视台委托制作节目,节目所有权归属于电视台和电影公司共有,电影公司如何缴税?是否应该同软件企业开发软件类似处理,电影所有权归属于双方所有,只是让渡的使用权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依据上述规定,制作节目到播映节目,无论节目所有权归属一方或共有,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即电影公司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制作节目(设计、制作、录音、录像),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5%缴纳营业税;电视台播映节目应按“文化业——播映”3%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