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租赁某处加油站,租赁期间建造一处院墙计入固定资产。现租赁期满,出租方收回加油站的同时一并购买这处院墙,并且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我公司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应该向所在地税务局申请还是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局申请?
答:院墙属于构筑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九条销售不动产规定:
(一)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院墙转让,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为营业税应税行为。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向院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应向院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