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承接某集团公司下属矿业公司的设备修理工作。该矿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我公司的维修车间正在建设,只能将此业务转包另一家企业B.B企业开具的修理费增值税发票,我公司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上述业务类似于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分包,但目前税法无明确规定,从上述规定及业务实质判断,B企业实际提供了修理修配劳务应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你公司对矿业公司也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也需开具增值税税票,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