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纯的探矿权转让是否要缴纳印花税?我公司收购其他公司的探矿权,签订了探矿权转让合同(不附带任何设施),其中一部分我公司现金购买,另一部分对方以探矿权入股,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应缴印花税?如果缴纳,是缴纳我方负担出资购买的部分探矿权印花税还是负担全部探矿权价值的印花税?
答:《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产权转移书据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据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探矿权转让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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