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请问立合同双方是否都免征印花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所发放的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是否在此免征印花税范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双方均免征印花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所发放的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不属于此文件免征印花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