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内地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个人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假如香港个人出租个人产权的境内房产取得的所得是按双方税收安排适用的税收协定税率缴税,还是需要按个人所得税有关财产租赁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答:《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条规定,……(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指:
1.通常居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
第六条不动产所得规定:
一、一方居民从位于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不动产”一语应当具有财产所在地的一方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该用语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有关房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资源和其它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三、本条*9款的规定应适用于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其它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该香港居民出租在境内的房产取得的所得属于上述第六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不动产所在国(即中国)有征税权,按协定规定该香港个人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该个人出租境内房产取得的所得,为财产租赁所得,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