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经常发生对外支付行为。如境外个人(如在境内工作,一般不超过1个月)为我方提供设计服务。该外籍个人按照协议,设计完成我方设计任务,我方通过后向其支付设计费。但这种劳务往往在我国境内完成一部分,在境外完成另一部分,并且协议中对境内、境外的工作时间及费用进行了划分。请问:
1、我方支付劳务费后,计算应代扣的营业税时,是否只就境内部分缴税?
2、如支付给境外个人,按全额代扣个人所得税吗?是否考虑税收协定因素?
答:1、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而,对于企业付给境外个人的劳务费,无论其劳务发生地在境内还是在境外均应视为境外个人为境内企业提供的劳务,而根据新营业税条例中的上述规定,接受劳务的单位在境内,均属于上述应征营业税范围。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9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而,境内企业对于付出境外的劳务款项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的*9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9条*9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税收协定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可以优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