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境外演艺人员以独立身份在境内举办演唱会,是否应当在境内缴纳营业税?应按什么税目缴纳税款?假设其税前收入为80万元人民币,税款应为多少?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1.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依据上述规定,境外演艺人员以独立身份在境内举办演唱会,应在境内按“文化业”税目3%税率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境外演艺人员应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应纳营业税及附加:80×3.3%=2.6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