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条款目前是否有效?若有效,办理免税时该如何操作?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没有文件对其做失效或废止处理,目前仍为有效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四条规定,在纳税人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是否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
(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或者纳税人无法准确判断其取得的所得是否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批准后,方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有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未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若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