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上述条款中的“残值”如何理解?是已实现的变卖收入,还是指预计残值?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8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若资产已处置未变卖,则残值为合理确定的预计净残值;若资产已变卖,则为实际取得的变价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若资产已处置未变卖,则残值为合理确定的预计净残值;若资产已变卖,则为实际取得的变价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