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以自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评估作价7000万元,另加2000万元现金出资成立新公司A,占A公司股份比例90%.其中,土地账面价值2500万元(评估价5500万元),地上建筑物账面价值1500万元(评估价1500万元)。新公司成立后,我公司对土地评估增值的3000万元当年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我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份占56%,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过户到A公司时,A公司契税是否可以免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以自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对外投资,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将转移至被投资公司,贵公司应视同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针对所述情形,贵公司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7000万元(5500+1500),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历史成本减除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摊销后的余额400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贵公司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所得,即评估增值30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9条规定,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公司。
因此,贵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6%(超过50%),以部分资产(现金及不动产)投资设立A公司。同时贵公司占A公司股份比例为90%(超过85%),对于A公司承受该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缴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