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专营销售烟酒的公司,供应商(厂家)根据我公司销售情况给予一定数额市场支持费,需要我公司出具销售货物的普通发票。我公司能否用销售货物的普通发票开具市场支持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9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上述规定,市场支持费金额的确定,如果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贵公司属于取得劳务费收入,应向供应方出具营业税应税税目发票;如果市场支持费金额的确定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则属于平销返利,应取得供应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贵公司凭红票抵减当期销售成本及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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