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如果是以开始投产经营的年度作为计算损益的年度,生产经营前相应的费用支出不计算当前的亏损。
企业取得财政奖励款、理财投资收益等的收入是否也可以不计算为当期的盈利,在开始投产的年度再一次性计入?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因此,企业取得的财政奖励款、理财投资收益等收入应在符合税收规定确认收入条件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能因企业未开始投产不确认收入,而延至投产后再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