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
A企业主营服装批发、零售,将购入的服装于父亲节发放给职工,是否应该视同销售,并按该批服装售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款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因此,购进服装用于发放职工,其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不需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0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