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
A企业主营服装批发、零售,将购入的服装于父亲节发放给职工,是否应该视同销售,并按该批服装售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款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因此,购进服装用于发放职工,其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不需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