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向个人购买培训服务,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是否涉及营业税?如果涉及营业税,应该如何缴纳?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9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规定:
1、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未超过起征点的,可以免征营业税;
2、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应按规定向购买劳务方出具发票;
3、除了境外个人提供劳务的营业税,需要购买方代扣代缴外,居民个人应按规定自行申报。实务中,由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