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第五条明确,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9条至第四条的规定。请问此条款如何理解?
2、财税[2011]104号文件是延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的政策期限,财税[2009]99号文件中未明确“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正常类税前允许扣除的计提比例。那么财税[2012]5号文件第五条是否意味着“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正常类不能按照财税[2012]5号文件中提及的允许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各类贷款余额×1%计提比例减去已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进行计算扣除?
答:1、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也属于金融企业贷款,国家就这部分贷款的准备金处理,给出了进一步的特殊处理,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其中对于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是高于一般贷款1%的计提比例的,贷款分类及界定也有明确的规定,已经按照财税[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的,不能也无法再适用财税[2012]5号文件*9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2、金融企业除了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即不符合财税[2009]99号界定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未按照财税[2011]1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的,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