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产的库存商品,用于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库存商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安装生产设备(不包括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附属设备),无须视同销售货物。若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其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