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对外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由我公司来负担。我公司计算礼品个人所得税时:
(1)先将所得收入还原成含税收入。即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收入)=礼品收入额(即不含税收入)/(1-20%);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请问上述计算出来礼品的个人所得税,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对外赠送礼品,由贵公司承担个人所得税。该项税金属于接受礼品方所得的一部分,不属于贵公司发生的税金。该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