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新录用外籍员工4月工资为15230元(税金由公司负担),如何计算应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起征点是多少?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根据上述规定,外籍人员的每月在减除费用35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
设税前工资为X,则:X-[(X-4800)×25%-1005]=15230(元);
解得X=17366.67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17366.67-4800=12566.67(元);
应纳税额为:12566.67×25%-1005=2136.67(元)。
因此,该外籍人员4月份税后工资15230元,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2566.67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136.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