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0]121号)规定,……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注资,企业无偿取得,是否不应缴纳房产税?
答:股东以土地使用权投资,被投资企业需要根据投资比例或公司章程约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该土地使用权并非无偿取得。
因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计算房产税时,应包括相应土地使用权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