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农村信用社根据省级信用社的文件,要求下属的县级信用社预提2011年度网络运转费、管理服务费并上划其上级信用社。县级信用社计提时,记入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账务处理时附省、市(地级市)信用社的预提、上划相关费用文件通知及分配表。请问县级信用社上划的这类费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9条规定,省联社每年度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差旅费、利息支出、研究与开发费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应统一归集,作为其基层社共同发生的费用,按合理比例分摊后由基层社税前扣除。
上款所指每年度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是指省联社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税法规定每年度应提取的折旧额或摊销额。
第二条规定,省联社发生的本年度各项费用,在分摊时,应根据本年度实际发生数,按照以下公式,分摊给其各基层社。
各基层社本年度应分摊的费用=省联社本年度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年度该基层社营业收入/本年度各基层社营业总收入。
省联社由于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上述分摊方法的,由联社提出申请,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执行。
省联社分摊给各基层社的上述费用,在按季或按月申报预缴所得税时,可以按季或按月计算扣除,年度汇算。
第三条规定,省联社每年制定费用分摊方案后,应报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后执行。各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实施具体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县级农村信用社根据省级信用社的文件要求计提2011年度网络运转费、管理服务费,并上划其上级信用社。若县级信用社能提供该分摊比例方案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批复文件,则该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否则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