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中的三级或以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监管。若监管的税务机关发现三级或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存在收入、票据等方面的涉税问题,涉及的税款能否就地入库?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九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对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中的三级或以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监管。监管地税务机关发现三级或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存在收入、票据等方面涉税问题,涉及的税款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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