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总部在北京,至2011年12月31日设有上海,厦门,苏州,杭州,深圳分公司。2012年2月29日,深圳分公司及杭州分公司注销,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分摊比例,注销了的分公司应分摊部分税金,这部分税金如何缴纳?
分支分配比例表是2011年6月底的时候填写,分配比例有效期:2011.7.1-2012.6-30.即在2012年第2季度进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还要使用这张表,注销的分公司的税款在哪里缴纳?分支机构分配表是否要重新填写?
另外,2012年6月的时候又要填写新的分支机构分配表,原则上这分配表上所使用的数据要求是2011年12月31日的总公司及各个分公司的数据,注销的分公司的数据是否还需填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跨省(市)设立分支机构,适用国税发[2008]28号文规定。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含深圳分公司、杭州分公司)不进行汇算清缴。汇算清缴后应补缴所得税款的,由总机构缴纳,该补缴税款不需要在分支机构间进行分摊。
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三十五条规定,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2012年2月29日深圳分公司、杭州分公司注销。贵公司总部应在分公司注销后15日内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向总部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深圳、杭州分公司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部缴纳。
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应反映深圳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分摊的所得税款。深圳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分摊的所得税款填写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30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中,由总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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